鉴定意见不确定性与民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一、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高证明标准的情形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申请回避、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事实,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并进行必要说明,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有可能存在的,可以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二、“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后者是终身需要护理。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
1.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2.伤残七级以上瘫痪、精神障碍、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3.其他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
4. 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生存期护理依赖(对于植物状态生存一般暂时评定二年),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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