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捐肾救女案
14岁的A女因运动受伤,H医生认为其左肾受伤而摘除之,因发生肾功能病变而转入于某大学医院,经检查后发现A女仅仅有左肾,基于医生的建议,A女的母亲决定捐肾移植。
法院认为:H医生具有医疗过错,应对A女负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A女的母亲是否有权对H医生是否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联邦法院强调:H医生的过失行为侵害了A女的身体健康,并以此创造了一种危险状态,致A 女的亲人为救助其生命健康而捐肾,而使自己的健康受损,符合侵权责任法上的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要件。H医生的摘肾行为与A母亲的捐肾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此项因果关系不会因为捐肾是基于捐肾者的自由决定而中断。盖此项决定是由于医疗过失所创造危险状态而生的救助行为,而此种经由心理或精神所媒介的因果关系亦足以作为责任成立的依据。移值捐肾,对此项手术的医生固可以阻却违法,惟对加害人言,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不因此而受影响。
本人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急公好义的相助之人,属于合理的。第一点:需要加害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造成一种危险的状态,惹起了救助者的介入。第二点:因某种危害自己的行为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与其介入的救助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三点:加害行为与救助者身体健康受到侵害间有因果关系,且不会因为救助者自发介入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