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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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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你部2005年4月18日(卫政法函〔2005〕75号)来涵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
如下: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9月22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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