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8月24日本报《如此医疗事故鉴定叫人疑惑》,报道了今年5月发生在肇源县人民医院的一起医疗事故,以及医患双方由此产生的医疗事故争议。见报后,读者们对大庆市医学会的那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感到疑惑,“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何只承担“轻微责任”?
记者咨询医学界人士得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的情况。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中的“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据此,大庆医学会针对此案例,在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中认为,患者死因与糖尿病、心脏病、心肌炎和肺炎等综合因素有关,“药物过敏为诱发因素但不是直接死亡原因”,“患者死亡与医方不足有部分因果关系”。
然而,患者家属对此说法提出质疑:患者发生药物过敏,停止输液后的两个小时,没有医生在场,是否违反诊疗护理规范?虽然医方说在经治医生参加集体活动时另有三名医生查看了病人,并根据病情给予相应的处置,患者家属要求医方提供那三名医生姓名时,医方拒绝提供。
患者家属说,根据肇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5月9日11时30分首诊医院初步诊断及处置后,至14时40分医生徐某回院查房前,没有医生的查房记录和用药等处置记录。
更让患者家属质疑的是,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书要标明医务人员的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而那份医鉴书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患者家属说,按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大庆市医学会出具的那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至少是不规范、不严谨的。
死者家属盼望着省医学会早日组织专家再次鉴定,做出客观、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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