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徐州的张先生年近40岁,正是意气风发之时,但前不久却遭遇了一场“灭顶之灾”,他被医院诊断患上了癌症,由此,他的生活和事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2007年,张先生因“上腹痛、发热月余”入住徐州市某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结肠癌伴慢性阑尾炎。择日医院在全麻下对其行结肠癌根治术。但手术中见回盲部肿块,术后仍有发热并出现腹泻,切口感染,术后9天腹泻加重,第10天切口内有肠道内容物流出,医院此时诊断为:肠瘘。同年5月18日,张先生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多发性小肠瘘、回结肠吻合瘘。经营养、抗炎等治疗近3个月后,行“剖腹检查;行肠粘连松解,肠瘘肠段切除、回结肠端侧吻合,胃造口、胆囊造口、腹腔冲洗引流术”。一段时间后张先生愈合出院,出院诊断为:复杂性肠瘘。
医院的这一诊断使张先生及其家人震愤不已,医院竟将其误诊为癌症,张先生认为中心医院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于是2007年10月愤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徐州某中心医院辩称,医院的手术未违反医疗原则,肠瘘系术后出现的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对张先生已进行了精心全面的治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市医学会鉴定认为:(1)诊断结肠癌证据不充分。(2)回盲部肿块可手术切除,但选择右半结肠癌根治性手术欠妥。(3)肠瘘系手术并发症,与原发疾病有一定的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张先生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继续治疗原发疾病。
法院受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最基本要求是医护人员在现有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条件下尽最大可能探知和查明患者病情,尽最完善的注意义务,选择正确治疗方法,对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对症治疗。张先生作为普通患者,对所患的疾病、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如何治疗等医疗知识知之甚少,将其治愈康复的希望寄托于医院,而医院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诊断其患结肠癌,并行欠妥的右半结肠癌根治手术,存在较为严重的医疗过错,判决中心医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456600.59元、护理费79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后续治疗费139900.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70722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