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因颈、背、腰痛入住徐州市某医院治疗,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在住院34天后却不治身亡,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医院告上法庭,4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7年3月16日,姜女士因“颈、背、腰痛20余天”入住徐州市某医院风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脊柱关节病、2、系统性红斑狼疮。医院给予姜女士美洛昔康、柳氮磺胺吡啶、强的松等药物治疗,经治疗后姜女士关节疼痛减轻,于4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强直性脊柱炎、2、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血小板为46×10/L。出院医嘱为:1、继续服药强的松15mgtid、SASP0.75 tid、奥美拉哇20mgBid、果胶铋100mg tid、阿莫西林0.5 tid、苯丙酸诺龙25mgim;2、病体复查;3、不适随诊。
4月8日,姜女士因“关节痛一月余、头痛、头晕、心慌”再次入住该院血液科治疗。入院查体:贫血貌、皮肤无瘀点、浅表淋巴结不大、睑结膜苍白、双肺呼吸音粗、心律齐、肝脾不大,初步诊断:血小板减少症、结缔组织病待排、恶性肿瘤待排。医院给予姜女士止血、抗感染、激素、制酸、对症支持等治疗。4月20日,姜女士出现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变浅、昏迷、无尿,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姜女士死亡原因为:1、TTP,2、转移癌。
该病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为:“1、第一次住院期间,医院对该患者确实存在漏诊、漏治,治疗不当的事实,特别是在血小板46×10/L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同意患者出院,客观上延误病情,应负一定责任。2、患者系疑难病例,死亡系原发病自然转归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了姜女士的死亡系原发病自然转归所致,排除了姜女士的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姜女士家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鉴于医院对姜女士确实存在漏诊、漏治及治疗不当的事实,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姜女士实际花费的医疗费16294.6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