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张女士状告徐州市某中心医院赔偿肾“丢失”损失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张女士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不具有证明作用,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1995年5月16日,张女士因“间断性白色尿28年,加重1月”入住徐州市某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乳糜尿,医院为张女士行左肾蒂淋巴管剥脱术后出院。出院后张女士仍感身体不适,又多次在徐州市多家医院做B超、彩超、肾盂造影X线、CT(薄层)检查,多项检查结果提示“左肾缺如”,为此张女士怀疑是医院为其做左肾蒂淋巴管剥脱术时将其左肾切除了。2005年1月21日,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治疗未违反医疗原则。2、根据原始病历及有关资料,确认1995年5月17日术中切除左肾无依据。3、因术后时间较长,未见正常左肾,其原因难以确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乳糜尿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2、根据目前资料,没有左肾切除的确定依据(2005年CT可见左肾区存在模糊结构,并有输尿管存在),不能排除左肾萎缩之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06年4月6日,张女士自愿撤回起诉。2007年1月5日,张女士再次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曾一致同意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在中华医学会受理后,张女士却提出申请要求终止鉴定,导致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程序终止。在法院第三次开庭时,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左肾缺如与1995年所做左肾蒂淋巴管剥脱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左肾缺如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张女士虽提供了其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委托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但因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故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力,而根据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张女士在2005年的CT检查中仍可见左肾区存在模糊结构,并有输尿管存在,并且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该鉴定书具有证明力。因此,张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肾“丢失”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