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得阑尾炎竟六次住院五次开刀 医院赔偿
患者得阑尾炎竟六次住院五次开刀 医院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倪某患上急性阑尾炎到医院就诊,竟六次住院,遭五次开刀,一怒之下他将就诊医院告上法庭。4月1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倪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3年9月12日,倪某因右腹痛到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几天后,倪某发现切口有脓溢出,遂又到该院治疗、住院、开刀。至2006年7月7日,倪某因切口感染引发的阑尾术后瘘、肠瘘、肠粘离、肠梗阻、腹壁疝等前后六次住院,五次开刀。同年8月,倪先生向上海市南汇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其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1月,倪先生聘请律师后诉至法院。
原告倪某诉称,因医院不严格按照治疗护理规范,导致自己器官功能性障碍等严重后果,且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院则辩称,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均按操作常规进行,倪先生阑尾炎术后产生肠瘘、粘连性肠梗阻等异常情况,是病情复杂所致,且被告已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现愿意赔偿倪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30%,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医疗事故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