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53岁的张先生在4年前被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为此,他服用了大量的药物进行治疗。今年7月,张先生在偶然的一次检查中竟得知自己并没有得癌症,是医院误诊。气愤的张先生将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起诉称,2002年7月l1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胆道低位梗阻、脂肪肝、胆囊炎并住院治疗,后在当月19日的住院检查中被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肝癌晚期。医院向张先生的家属下发了危重通知书。医生说,张先生所患的癌症已属晚期并已经开始扩散,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性,但是为了减少临终前的痛苦,需要做带有临终光怀性质的肠胃吻合手术,手术能使肿瘤减轻对肠管和胆管压迫以方便进食。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于7月28日对张先生进行了手术,术后在医院继续治疗。
8月14日,张先生出了院,医院还给张先生开了大量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并要求他定期检查。此后,张先生在复查中医院仍继续要求他服用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
直到2006年7月6日,张先生因疝气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经医院全面检查,结果竟然发现张先生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除有轻微脂肪肝外并无其它病症。张先生这才得知原来的医院诊断错误。
张先生觉得,在4年的生活中,由于手术本身对他的打击和长时间服用抗癌药物的副作用,给他的身体带来了巨大伤害,使他身体各部分机能大不如前,身体免疫力大幅下降,还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使他自身长期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此外,医院的误诊还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负担,爱人和孩子为给张先生治病四处举债,还请专人来护理,使得他们本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张先生认为,医院并没有屡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责任和义务,已构成对他的健康权和对病情的知情权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1.69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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