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医院诊疗失误,导致自己7天就可以愈合的阑尾炎手术52天才愈合,王女士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适当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原告王女士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7日因腹痛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并于当日作阑尾切除手术。术后五天,王女士感觉刀口疼痛,并向主治医生反应病情,医生看后称没事,并停止注射抗生素治疗。在术后7天拆线时发现刀口处有分泌物,经化验是大肠埃希氏菌感染,并导致伤口不能愈合,经过21天住院治疗后出院,出院后又经过31天的换药治疗,方才愈合。
王女士认为,由于医院诊疗失误,导致7天就可以愈合的阑尾炎手术经过52天才愈合,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987.89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术后感染、脂肪液化为手术并发症,与其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王女士的赔偿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医患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王女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医院行阑尾切除术,该手术切口感染虽是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对病情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感染,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并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了王女士的经济负担,故应适当赔偿王的部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