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二审判决中卫市医院和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分别赔偿卢某经济损失59.72万元和14.93万元。
2003年12月8日,卢某因酒后交通肇事多处受伤,被送往中卫市医院治疗。中卫市医院对卢某进行外伤清创缝合治疗后,经CT检查,未发现卢某脑部有异常情况,4小时后由急诊科转入外三科住院治疗。当天,卢某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说自己腹部疼痛。12月9日上午,这家医院确诊卢某患有腹部闭合性损伤、肠破裂等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手术后,卢某呼吸正常,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12月9日下午,在中卫市医院医生陪同下,卢某被转往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附属医院确诊卢某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等并进行了治疗。此后,卢某病情虽然平稳,但一直未见好转。2004年3月17日,卢某以植物人状态出院,迄今未苏醒。
卢某家人认为是医院延误了治疗,在与中卫市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协商未果情况下,于2004年8月向中卫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卢某家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就卢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卢某的不良后果,系其自身所受外伤及医院治疗存在的不足共同造成的。2005年10月,中卫城区法院判决中卫市医院赔偿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9.72万元,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14.93万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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