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事,医学会出面灭火”,往往是医疗纠纷中各地医疗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之间惯有的默契。然而这样一种不公平的医患关系,却在浙江丽水被打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丽水市人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疏忽和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着医疗过错”,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而,对丽水市医学会等鉴定机构此前作出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驳斥。
据介绍,这也是“兄弟”鉴定“兄弟”的医疗鉴定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遭遇的“难得一见”的质疑。
2004年4月,丽水市58岁妇女桑美珍在入院6小时后死亡。两家鉴定机构——浙江省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鉴定成员由当地各医院医生组成的丽水市医学会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浙江省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结论认定“桑美珍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丽水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却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今年7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桑美珍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患者桑美珍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定,被告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伟建、周伟霞因桑美珍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的60%,即计人民币190215.34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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