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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幼儿猝死案开庭 姜堰中医院被指延误3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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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幼儿猝死案开庭 姜堰中医院被指延误3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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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幼儿猝死案开庭 姜堰中医院被指延误3个半小时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7年8月23日上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华兵、顾静夫妇诉姜堰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指称姜堰市中医院在2006年5月19日19时30分入院诊断患儿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后,直至当晚23时,患儿病危时才开始使用甘露醇、速尿针对病毒性脑炎治疗,延误了3个半小时。
 
姜堰市中医院

    姜堰市中医院的代理人引用《尸体解剖诊断报告书》辩称患儿左心室功能不全,没有病毒性脑炎,延误治疗病毒性脑炎与死亡无关。宋中清律师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指出:左心室功能不全可由肺水肿等引起、《尸体解剖诊断报告书》病理解剖诊断“全身多脏器淤血水肿(心、脑等)”,证实病毒性脑炎的后果已经出现,
 
姜堰市人民法院
证实姜堰市中医院延误3个半小时,违反“争分夺秒”的救治原则,给患儿的生命造成了损害。被告在入院诊断已经考虑到病毒性脑炎的情况下,延误救治。根据病历书证记载患儿又出现了①持续高烧;②精神极萎;③右侧上肢活动不利、无自主活动,这三项脑干和中枢受损的症状。专家证实临床出现其中的两项症状就可以确诊脑干、中枢感染受损。应及时予以脱水治疗。宋中清律师指出,事实上,在3个半小时内医院不仅没有给患儿脱水降低颅内压,反而予以速度较快的输液,这种输液即使不超正常量,对患儿脑水肿的出现也起到加速的作用。医院的治疗方向与病情治疗需要的方向相反。

    法院当庭调解没有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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