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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癌症”一字之差 南京一医院赔了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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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癌症”一字之差 南京一医院赔了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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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癌症”一字之差 南京一医院赔了四千
 
 

 

    本报讯  9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唐先生精神损失费4000元。

    去年4月7日,唐先生因咳嗽到被告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支气管炎”而入院。由于病情加重,次日,被告医院向唐先生亲属发出病危通知书。4月17日,被告医院告诉唐先生亲属,唐先生脑膜癌已到晚期,并再次发出病危通知书。此后,唐先生家人痛苦万分,只好准备后事。

   岂料,唐先生的病情后来略有好转。4月底,唐先生转院到上海肺科医院后,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后经对症治疗,唐先生康复出院。

   案件审理中,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常规,但在告知患者家属患者身患脑膜癌时,应该同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也可能只是身患脑膜炎。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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