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质量上有瑕疵,致使少女李霞在受尽病痛折磨后不幸身亡。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并依法判决上海博纳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995元。
福建省连江县少女李霞,因头晕于2002年2月19日到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一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部分梗阻性脑积水。同年2月21日,附一医院对李霞实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手术医生介绍李霞的亲属向上海博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纳公司)购买脑室分流管,价格为每支人民币2200元。
李霞于手术后的第11天,经医院通知回家休养。不料两周后,又出现间歇性头痛、呕吐等到症状。经附一医院诊断为术后分流管梗阻。2002年3月21日,附一医院对其施行第二次手术,发现埋于皮下的贮液囊上端破损,于是更换了中压分流管的贮液囊。此后,李霞在该院住至2002年9月22日才出院。在李霞住期间,其病情多有反复,进行了多次手术,共计花费各种医疗费用10万多元人民币。
李霞出院后,于2002年11月18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纳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38.3万元。不料还没等到法院判决,她的病情就严重恶化,于2003年2月7日不幸死亡。
李霞去世后,其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主体变更请求,法院准许后,于2003年7月16日再次开庭审理。同时,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还依职权追加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本案被告。
期间,经福建省公安厅对涉案分流管进行痕迹鉴定。结论为,引流管表面有一处缺损及一处裂口,其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无法判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福建省公安厅未能得出准确判断意见,故法院无法确认该裂口系附一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所致,因此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于上海博纳公司。同时,在没有证据确凿证明是在使用(手术植入)环节和术后环节因死者自身人为因素所致的情况下,应推定为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在术后产生破裂,导致损害发生,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博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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