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医院竟大改病历 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
|
患者死亡医院竟大改病历 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作者: 来源: 阅读:
2 |
|
患者死亡医院竟大改病历 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
|
本报讯 (记者王晓鹏通讯员苏振兴)一患者在医院就诊死亡后,医院为逃避责任竟大量涂改患者病历,天桥区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对患者之死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近日,天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患者死亡案,患者张某因混合痔到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就诊半月时间后因不明原因死亡。其母王女士发现女儿病历上一些关键病情记录均被该医院大量涂改,且没有按规定注明涂改日期、涂改人、涂改原因等,王女士遂将该医院起诉至天桥区法院。
济南市中级法院技术室,省高级法院技术室先后对张某的病历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发现,张某入院记录中的入院日期与记录时间、手术记录单中的手术时间与麻醉记录单的手术日期等有多处不符,存在涂改现象;另外认定医院对张某病情观察不够细致,采取措施不够及时有效,不能排除这些诊疗中的失误与张某的病情恶化、术后很快死亡有一定关系。
天桥区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庭审认定:医院在张某治疗过程中有直接过错,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赔付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承担1760元,被告承担6000元。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
|
|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