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28日讯(记者林莹)救护车在将病者送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5人受伤。近日,已故病患者的家属和医院对簿公堂,索取赔偿18.9万余元。
家属起诉:
乘客被摔出救护车外
陈玉霞在法庭上诉称,2005年3月9日,病人黄良义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于3月24日决定出院,回文昌老家继续治疗,基于病人舒适安全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他们决定租用医院的急救车把黄良义送回家,车子由邢某驾驶。陈玉霞、黄胜、黄良才等随车护送。可是司机不顾黄丽在前带路的要求,驾车迅速从秀英住院部出发直奔海文高速公路。当日下午16时30分,由于一路超速行驶,加之雨天路滑,至文城镇文西路段时,因险情发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急救车撞到路边灯秆。一阵强大的冲力把黄良义和陈玉霞等人摔出车外,而且导致5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车祸后果:
5人不同程度受伤
陈玉霞说,经过文昌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认定邢某负全责。邢某接受黄良义亲属租车的请求后,双方已经形成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邢某负有安全、准时地将病人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驾驶员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他运送病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人身损害,应当由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她说,由此可知,医院未依照运输合同履行义务,导致黄良义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件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黄良义的妻子陈玉霞和他们的两对儿女把医院和驾驶员同时告上法庭,索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9135万元。
医方辩称
病危患者死亡和车祸无关
在法庭上,省人民医院辩称,66岁的黄良义因肺咯血、肺结核等疾病进入医院治疗后,黄良义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未脱离危险期。将病情和治疗方案向患者家属交代后,家属考虑到照顾不方便和经济原因,不同意将患者转加强科治疗。3月24日,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出院,最后也办理了手续。医院认为,因为不愿意家人在医院去世的这一习俗,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出院,并将黄良义接回家中。当日,应家属要求用救护车载送临终病人黄良义回文昌老家,最后发生交通事故。
医院认为,交通事故和黄良义最后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医院第一时间内将伤者陈玉霞、黄良才、黄胜接回医院抢救治疗。而临终病人黄良义仅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作简单伤口清理后被家属接回家中。他们有足够证据证明黄良义为临终病人,交通事故和黄良义的死没有关系。他们认为对其他伤者的救治已经尽到了义务,并为患者垫付了6万余元医疗费,他们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坚称:
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救护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主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医院不能举证受害人人身伤亡是其故意造成,医院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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