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辽沈晚报》报道 备受医疗界和法律界关注的全国首例救护车“救死”人赔偿案经过一年的诉讼,近日终于有了终审结果———医院被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2000年10月30日,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接病人后,在返回医院途中,与一辆争道抢行的出租车相撞。坐在椅子上的病人随即摔倒在车内地板上,吸氧管脱落,神志不清,于第二天死亡。
2001年4月,死者家属将救护车和出租车一并推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出租车因为与正在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赔偿死者损失的60%;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未履行好护理义务,致使病人从座位上滑倒,吸氧管脱落,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承担死亡损失的20%,病人的死亡系患病期间发生,应自负20%的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死者家属和出租车均未提出上诉,但是肇事救护车所属单位、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医院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因其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未对救护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使其摔倒在车内,导致病情加重死亡,因而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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