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22日电(记者屈明光 曾毅)曾经以带着孩子们唱歌跳舞为工作的一名年轻女孩子,因为一次手术面临终身依赖轮椅的困境。7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医疗事故导致截瘫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国莲现年27岁,系昆明市晋宁县六街中心小学音乐教师。2000年9月27日李因双下肢麻木无力入住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于同年10月5日由该院神经外科医师实行"椎板切除椎管内探查、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发生双下肢运动丧失、大小便失禁等症状,转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7、8结核并截瘫"。再次手术治疗之后,李双下肢肌力感觉部分恢复,但截瘫情况仍无改善,至今仍需要使用轮椅和尿不湿等辅助用具。
为明确造成伤残的原因,李与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并确定被告在为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完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的过失。伤残等级鉴定为脑脊髓损伤导致的三级甲等伤残。
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05年6月13日,李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根据有关法规判令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35606.07元。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均无异议,被告同意依法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在医疗事故之后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责任比例认定、证据有效性、适用法规等方面,双方都产生了重大分歧。被告方计算得出的赔付费用为314610.67元,并认为只应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中的70-80%。
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应否赔付的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法庭经合议后对此未作出最后判定,将在进一步审理之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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