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兴丽
本报讯3年前,绥化市的王淑清因为甲状腺肿大住进绥化市第一医院,由医生为其施行了甲状腺切除术,造成其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胸闷气短、颜面麻木、手足抽搐。此后,王淑清历经多次手术。术后,经3次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已构成伤残,近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淑清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据王淑清介绍,2003年11月11日,胸外科医生为其施行了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王淑清就接连出现右侧气胸、进食呛、胸闷气短、手足抽搐、颜面麻木等症状。此后,她大量服用药物也收效甚微,病情日益加重,无奈数次来到省医院、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等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声带麻痹、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低血钙症,应立即手术。后经多次手术,仍然声音嘶哑、呼吸困难,呈“半哑”状态。
此后,王淑清向绥化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2004年9月2日,绥化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甲状腺肿是普外科疾病应由普外科医生实施,不应由胸外科医生实施手术,院方负主要责任,此事故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04年9月6日,黑龙江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也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5年4月20日,王淑清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将绥化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经北林区法院委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2005年11月14日,北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院方为王淑清做手术由于过失造成其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损伤,王淑清无责任,院方应承担治疗费用。
目前,北林区法院将黑龙江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作为定案依据,判决医院赔付王淑清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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