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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少女医院晕倒 贻误抢救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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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少女医院晕倒  贻误抢救不幸身亡
 

 

    9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镇医院赔偿原告彭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5年11月18日下午,原告夫妇之女李某(现年14周岁,农村户口)放学回家食用剩菜后感觉不适,姥姥罗某发觉有异,嘱其去医院看看(当天中午,李某母亲彭某食用同样的菜后发现中毒,已在医院治疗)。当晚6时左右,李某去被告医院就医时,在该院一楼大厅突然晕倒。医护人员发现后,将李某抬入抢救室。当时,因值班医生不在现场,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此后,姥姥罗某到医院探望时,发现李某一人躺在抢救室内,遂急呼救人。值班医护人员赶来后,开始抢救。1个小时后,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江西省公安厅检验认定李某系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延抢救李某,违反了法定义务,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刘红连  童平华)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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