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经历了两家医院治疗,遭受了二次手术痛苦的刘老汉,最终由于县医院的救治措施不完善和存在过错,死在了医院。日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死者刘老汉的四个儿子3.6万余元。
2003年3月13日,60多岁的村民刘某因患右嵌疝,在一家镇卫生院进行嵌疝松解加疝修补手术。手术后,刘某出现腹痛、腹胀、腹泻,并伴有血液下降、呼吸急促,呈进行性加重并发症。镇卫生院采取抗炎、补液等措施无好转后,于次日将刘某急转县里的一家医院治疗。县里的医院当天下午为刘某实施破腹探查加腹冲洗引流手术,术后,采畏胀减压,保留导尿、吸氧、心电监护、并抗感染、保护畏粘膜及支持治疗。3月21日,刘某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四个儿子在找医院交涉无果后,以医疗损害纠纷为由,将镇卫生院和县里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委托安徽省医学院对该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2004年4月20日,安徽省医学会作出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诊断为右侧疝嵌顿行急症手术治疗指征明确。术后发生严重腹胀、全腹压痛反跳痛伴肌卫,符合急性腹膜炎诊断,有急症手术指征。两次手术治疗及住院治疗基本符合治疗原则。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县里的医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1、第二次急症手术前检查和治疗不够充分;2、术后发生严重并发症时急治措施不够完善。
淮北中级法院认为,刘某因患右嵌疝在在镇卫生院实施第一次手术后,出现进行性加重并发症,在采取救治措施无好转的情况下,镇卫生院建议急转县里的医院住院治疗,已履行了转医说明及转医义务。镇医院在救治刘某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镇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县里的医院在对刘某实施的第二次急救手术前的检查和术后发生严重并发症时的救治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县里的一家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县里的医院承担刘某四个儿子的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经济损失16249.53元,死亡补偿费20000元,合计3624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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