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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出诊未带钱 收费站不放行致伤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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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出诊未带钱 收费站不放行致伤者死亡
 

没带钱120急救车过不了收费站

  延误抢救致伤员死亡医院公路公司共担责

  本网讯 田永德 120急救车出诊途中由于没带钱,未能交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不予放行,结果致伤者因延误抢救而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和收费站告上法庭。究竟谁该担责?经过4次裁决,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120急救车急救延迟引发的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昆磨公路公司)上诉,维持由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下称玉溪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其余损失由师文金、彭竹仙自行承担的一审判决。

  2004年4月28日凌晨,师国庆驾驶摩托车载师中国(系师文金、彭竹仙之子)等4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师中国等人受伤。赶到事故现场的110民警向玉溪医院(事发时120急救中心设置于市医院)请求120急救。急救中,医院再派第二辆120急救车到达昆磨公路公司研和收费站时,由于没带钱,未能交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不予放行,被堵25分钟,导致伤势较重的师中国因未能及时救治而病情加重死亡。事发后,受害者父母师文金、彭竹仙认为,玉溪医院和昆磨公路公司对师中国的死亡有过错,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

  2004年1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玉溪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经济损失21788元,驳回师文金、彭竹仙对昆磨公路公司的诉讼请求。玉溪医院不服上诉至玉溪市中院。2005年7月22日,玉溪中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5年12月7日,重审法院判决:“因师中国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由云南昆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师文金、彭竹仙14893元,其余损失由师文金、彭竹仙自行承担”。宣判后,昆磨公路公司不服又向玉溪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确定的昆磨公路公司承担民事赔偿部分。

  玉溪中院经审理认为,120号码是急救惟一特服呼叫号码,市医院不带钱客观上导致未及时赶到现场抢救患者,违反了“必须保证救护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和护送伤病员”的法定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昆磨公路公司收费站明知120急救车急于救人,在市医院担保、交警协调的情况下仍不予通行,主观上符合侵权法上“作为一般人”能遇见急救延迟的后果,但听任和放任后果发生,客观上已造成抢救的延迟,其阻碍救人的行为与师中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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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医院与昆磨公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加重,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二者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者师中国明知他人酒后驾车,仍挤上摩托车,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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