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发生在我市的“孕妇路边生子案”倍受公众和媒体关注,原告夏文军认为,大连市急救中心不作为导致他的女儿出生后半小时即死亡,因此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0万元。今年6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夏文军的诉讼请求。夏文军不服,提起上诉,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去年7月7日下午2点左右,湖南在连打工人员夏文军的同居女友谢顺花在西南路熟食品交易市场附近人行道上出现临产反应,附近群众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求救电话。当日下午3时49分,一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急救人员在对谢顺花进行检查后,离开现场。下午5时30分,再次接诊的“120”急救车再次赶到现场。此时,谢顺花已经在路边生下一女婴,经检查,女婴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女婴死后,谢顺花失踪,至今仍不知去向。
事发后,夏文军将大连市急救中心告上法院。今年6月,沙河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夏文军索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就急救中心对夏文军诉讼主体提出的质疑做了答复:夏文军与死婴生母谢顺花已同居生活6年,并育有一子,其住所地的政府已出函,证实了夏文军与死婴生母谢顺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6年之久,在无其他人主张是死亡女婴父亲的情况下,夏文军主张与死亡女婴是父女关系,应予以认可。
夏文军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夏文军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20”急救中心第一次接到群众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在场群众提示谢顺花是产妇,有群众还反映她有精神问题。但急救中心担心谢顺花无法支付费用,并告知在场群众谢顺花根本不是产妇,让在场群众不要多管闲事,拒绝对其救治和转送其他医疗机构。“120”工作人员的态度并不是积极救治,而是想办法推委,所以,急救中心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被告的“120”急救中心曾辩称,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次出诊时,要求送谢顺花去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谢顺花拒绝。工作人员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支援,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劝谢顺花前往医院治疗,同样遭到其拒绝。无奈之下,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只好撤离现场。对于沙河口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急救中心没有异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连急救中心的医师及护士在第一次接诊后,已及时出诊到达现场,并对患者谢顺花进行了初步检查,已经履行了院前急救的职责。在欲将患者送往医院救治但遭到拒绝后,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支援。其主观上对患者采取的是积极救治的态度,客观上具体实施了应当履行的职责行为。在遭到患者拒绝救治时,急救中心作为医疗机构,无法律授权可对患者采取强制救治措施。现夏文军无据证明由于急救中心有“不作为”行为而导致婴儿死亡,急救中心对婴儿的死亡无侵权过错责任,所以原审法院驳回夏文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夏文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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