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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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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要担责
 

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要担责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罗某、张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的80%计4万余元。 

 

   2006年7月10日,罗某、张某之女罗小琳因发热到吉安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该院给予双黄连针10ml静注,生理盐水+氨苄青霉素1.0g静注,每天各两次的门诊治疗。7月11日,吉安县某医院为患者罗小琳静注生理盐水+氨苄青霉素1.0g时,患者罗小琳出现青霉素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吉安县某医院在对患者罗小琳实施抢救时,未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及未及时输液或低分子右旋糖苷进行扩容,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刘红连)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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