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通风不好,刘某一氧化碳中毒住院;病未痊愈,刘某即执意要求出院,对此,医院未加劝阻。没想到,刘某出院后病情加重,患上中毒性脑病,落下个一级伤残。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巫山县法院经再审后,以未尽劝阻及告知义务为由,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近4万元。
中毒入院清醒后要求出院
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双龙镇的刘某在家中洗澡,因浴室通风不好,刘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家人将刘某送到巫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了危险。当晚9时,医生对刘某停药、停氧。
由于家中经济并不宽裕,刘的亲属见刘某已完全清醒,便主动要求出院休养。医院在没有对患者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情况下,同意了刘某的出院要求。由于种种原因,在刘某出院的时候,院方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刘某出院后的有关注意事项。
协商未果索赔经济损失33万
同年3月23日,刘某突然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均被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刘某的亲属认为,巫山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刘某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直接原因。
医院则认为,他们对刘某进行抢救治疗时尽了最大努力,整个诊疗过程完全是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之处;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其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2002年4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各种损失33万余元。
未尽告知义务医院赔偿4万元
同年5月23日,巫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刘某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因而其“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让病人出院”的说法不能成立,遂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5年7月7日,检方经审查后向重庆市二中院提出抗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医院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被告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巫山县人民医院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9549.40元。
记者徐建实习生鄢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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