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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识”怪病乱治 造成患者脑组织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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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识”怪病乱治 造成患者脑组织严重损伤
 
 

 

  【龙虎网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王洪(化名)的左全肺被切除。而多次手术致使他多种重要器官受到严重缺氧损害,脑组织严重损伤。

  在长达46天昏迷期里,王洪四肢肌肉萎缩,最终瘫痪在床,几与植物人无异。医方表示已经尽了全力,但王洪的病情太奇怪,医生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付了。

  王洪家人不满医生的解释,将医院告上法院,并开出了145万元的索赔单。

  医方擅自检查

  王洪得的是一种怪病。因为左上肺有异常,他入住了这家医院。医生怀疑是肺癌。但经过多次血、痰化验和连续观察后,医生却发现并无癌细胞。为了明确诊断,医院决定为王洪做个特殊的检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正是这项检查为日后的医疗纠纷埋下祸根。进行这项检查之前,患方并没有获得任何书面通知。患方同时坚称,这是医生擅自对病人进行的检查,没有告知患方这项检查的内容和风险。

  患方的态度和检查中发生的意外密切相关。检查中,王洪突然大出血,继而出现缺氧状况。经过处理后,王洪出血的症状并没有消除。过了几天后,医生决定为王洪进行左全肺切除术。手术并未带来更积极的消息,王洪失去了清醒的神志。他成了一个四级伤残的病人。家人痛哭。

  因为医院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医院的检查是擅自进行的。

  鉴定:医方认识不足

  南京市医学会对此医疗纠纷鉴定后认为,王洪患的是左侧肺门血管畸形,是极为罕见的病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在于:对病情认识不足,检查导致大出血是属经验不足,同时没有家属知情同意书。大出血后果的产生和医方对罕见病例认识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这属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因此该病例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也认为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判决:医方埋单22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两点:其一,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其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基于此,医方就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医方经验不足,对病情判断不准确,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因患者自身病情特殊,与后果有关联,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承担5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5万多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患者也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经中院调解,医院一次性掏了22万元给患者,并就此了结此纠纷。

  ■读新闻长见识■

  患者如何面对误诊?

  医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医生出现经验不足的状况难以避免。那么到底怎么看待误诊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一名资深法官与律师。两位专家指出,误诊是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以及医生的经验、水平的差异,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导致了误诊现象的不可避免。根据侵权法理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只有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只有有过错的误诊,并且导致了后果的产生,两者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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