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为急救中心治疗措施不当,导致自己被截肢,东陵区汪家乡东岗村村民苑吉存和沈阳市急救中心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沈阳市急救中心负有30%的责任,应赔偿苑吉存5万多元人民币。
2002年6月10日,苑吉存骑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后,苑吉存的家人拨打了120,苑吉存被送到了沈阳市急救中心。同年6月13日,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给苑吉存做了右小腿膝下截肢术。
苑吉存认为,正是因为急救中心的治疗措施不当,才导致了自己右腿形成血栓,最后不得不截肢。为此,苑吉存将沈阳市急救中心告到和平区人民法院,索赔43万元。
2003年7月8日,沈阳市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2004年8月31日,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2004年11月26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医患双方都存在过错。在治疗当日,医院原本准备在下午1点半动手术,而苑吉存的家属表示要到其他医院进行咨询,因此急救中心只好暂停了手术。据此,法院认为患者一方没有积极配合急救中心的治疗;但是,急救中心也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对家属告知不足,负有次要责任,应该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沈阳市急救中心赔偿苑吉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41184.29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苑吉存表示,将就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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