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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患者原始病历举证不能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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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患者原始病历举证不能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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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患者原始病历举证不能被判担责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今日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齐鲁医院因不能提供患者原始病历、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被判决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5万余元。

  患者刘某双腿病变、双足皮肤青紫,经胜利油田临盘医院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2005年8月,他因病情严重转入山东省齐鲁医院治疗。其间,齐鲁医院诊断刘某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为其实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结束不久,刘某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齐鲁医院治疗措施不当,使本应没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却在手术后很快死亡,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齐鲁医院始终不能向法庭提供患者的原始病历,并辩称由患者亲属签字的部分病历已被患者亲属以复印报销为名借出至今未返还,且他们对患者的手术治疗措施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鲁医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很短时间患者即死亡,且对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未向法庭提供,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患者入住齐鲁医院时病情已较重,被告已给予积极治疗的实际情况,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齐鲁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2万余元中的60%。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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