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氏夫妇诉被告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原告李氏夫妇诉称,小军系原告之女。2004年11月19日,小军以医疗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妇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诉讼期间,小军于2005年10月26日去世。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加上述案件诉讼。小军死亡后,遗体由北京妇产医院送至北京公安医院,遗体存放手续是北京妇产医院办理的。原告多次找北京公安医院,要求领回小军遗体并进行火化,但北京公安医院表示领取尸体必须经过被告同意,而北京妇产医院一直以进行尸检为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小军遗体至今没有火化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现上述医疗纠纷案件已审结,被告理应将小军遗体归还,故三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小军遗体。
被告北京妇产医院辩称,小军去世后,由于被告没有太平间,而根据被告与北京公安医院的协议,遗体都是存放在相邻的北京公安医院。小军的遗体并不是被告存放到北京公安医院的,被告也没有留置小军遗体的行为,遗体也没有由被告控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小军遗体的保存及领取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表示小军的遗体是被告送到北京公安医院的,相关手续也是被告办理,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曾到北京公安医院领取遗体,但北京公安医院表示必须被告到场才能让原告领取遗体。被告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一直要求做尸检就是遗体一直由被告所控制的证据。被告则表示在遗体被送到北京公安医院后,被告就失去了对于遗体的控制,原告没有领取遗体是因为拒绝向北京公安医院支付尸体保存费。在小军去世后,原告也曾拒绝将遗体运送至太平间存放。为此,被告曾于2005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请示,是否可以强行将遗体转至太平间存放。同日,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答复同意被告对小军遗体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原告才同意将小军遗体存放到北京公安医院。
诉讼中,法院曾到北京公安医院进行调查,该医院表示小军的遗体是在被告联系后,由被告与死者家属一起送来的,现在只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就可以领取遗体。被告并未告知北京公安医院不让死者家属领取遗体。对于该调查笔录,原告表示与之前公安医院告知原告的情况不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于2007年8月10日向北京公安医院支付了尸体保存费27500元,于同月14日领取了小军遗体,并在北京昌平殡仪馆进行了火化。随后,原告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遗体保存费27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小军遗体长期存放,不能及时火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军的遗体是通过被告才存放到北京公安医院。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小军遗体无法被及时领取的重要原因。在该纠纷处理过程中,被告一直在诉讼中要求对尸体进行尸检,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遗体存放负有责任,判决被告北京妇产医院赔偿原告李氏夫妇经济损失27500元。
宣判后,原告夫妇泪流满面,表示同意法院判决,终于给了孩子一个交待。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的判决意见,在向单位汇报后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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