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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患纠纷 医院赔偿后反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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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患纠纷 医院赔偿后反悔被驳回
 
 

 

 

  产房喜讯变噩耗

  2006年元旦刚过,苏北上空的云层渐渐变得厚重起来,不多久就淅淅沥沥下起了小雨,紧接着小雨中又夹杂着雪花。在这里,雪花是能给人们带来快乐的,他们认为,冬天下雪和女人生孩子一样,如果冬天不下雪就像娶媳妇不生孩子,那是非常遗憾的事。在洪泽湖畔某镇机关上班的柳成易三十多岁娶了个年轻的妻子孙丽华,柳成易眼看着妻子的肚子一天天地隆起来,心里乐滋滋的。

  连续两天的小雨雪过后,阳光格外明丽,2006年1月6日是个星期五,柳成易把预产期已到的妻子孙丽华送到镇医院待产,自己在做一些迎接新生命的最后准备。第二天,当他到病房时,看到几个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孙丽华,不多久,医生告知柳成易,孙丽华因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导致母婴死亡。

  医患纠纷出了警

  一个美好的期待竟成为永别,两个鲜活的生命突然间就消失,伤妻失子,生离死别,这对柳成易的打击太大了,面对这样的现实,他的家人和亲友情绪也无法平静,消息一传出,柳家和孙家前来奔丧的亲友越聚越多,有的人要去找院长算账,和医院就如何赔偿进行谈判,一天下来没有结果,有的人开始围堵医院大门,阻挠办公。

  停尸风波引起了地方政府重视,1月9日,在当地派出所干警的见证下,某医院副院长孙某某代表医院与柳成易和孙中华(孙丽华的弟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某医院赔偿柳家和孙家损失113000元,协议第六条规定:经鉴定,不论是否是医疗事故,双方均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1月10日,某医院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10万元。

  鉴定后医院反悔

  2006年6月3日,某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孙丽华之死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指出:院方在医疗过程中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得到这样一份鉴定结论后,院方觉得自己吃了亏,因此拒付剩余的13000元赔偿款。

  2007年5月23日,医院一纸诉状将柳成易和孙中华告上法庭,医院诉称,2006年1月6日,柳成易家属在医院待产,1月7日因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柳成易、孙中华等人围堵医院大门,阻挠办公,医院被迫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赔偿两被告113000元经济损失。后经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该“协议”系原告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签,显失公平,原告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

  针对医院的起诉,两被告辩称,他们与原告是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签订“协议”的,不存在胁迫情形,协议内容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条件。协议内容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可否撤销法院辨明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丽华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两被告家人虽然存在一些过激行为,但尚构不成对原告的胁迫,并且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干警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也排除了原告受胁迫的情形。

  协议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条件,且协议第六条说明原告在鉴定协议时已预见到该病例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故原告对所签协议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证明原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则原告应对“母婴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因而,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不具备可撤销情形。6月5日,泗洪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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