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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输血第二天,患者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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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输血第二天,患者死了
 

 

 

本报3月10日晋中电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给患者输血,血浆袋上的“献血日期”竟然是一年前的日期,患者输血后次日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给病人输“过期血浆”为名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晋中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而医院和血站称这是“笔误”,是日期写错了。今天,死者家属赶到本报3·15晋中市投诉咨询现场反映了情况。

病历丢了?

2002年1月21日,榆次54岁的郭岚因消化道出血就诊于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快输完第二袋血时,患者发现血袋上的献血日期为“2001年1月7日”,是一年多前献的血。第二天凌晨,患者病情加重,转入重病监护室,后治疗无效死亡。事后,晋中一院出具的说明中称:“……血袋所写采血日期为2001年1月7日,经晋中市中心血站查证,实际采血日期为2002年1月7日,属笔误。”晋中市中心血站也解释说,血袋上的时间是笔误,血浆是新鲜的。

“发现的当天,医院就将有争议的血袋收了起来。”患者家属反映说,“后来我们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晋中一院又说郭岚的病历丢失了。”3个多月后,晋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双方陈述作出鉴定,结论为“因资料不全,未作尸检,死因不明,本纠纷无法定性。但医院有存在管理不善、遗失病历、查对不严,对患者的病情及严重后果给家属解释欠细致的问题;中心血站存在记载不严谨、查对不细致的问题,但血袋上的日期应为笔误。”

电脑坏了?

死者丈夫高锡书不服晋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2002年9月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后,该医疗纠纷鉴定被法院撤销。

“不仅丢了病历,医院还说电脑硬盘坏了,不提供用药输血记录。”死者的丈夫高锡书说,2003年9月,他将晋中一院和晋中血站起诉到晋中市人民法院,因为死者病历丢失,开庭时法庭要求医院提交患者用药用血电脑结算记录,但医院称电脑升级时硬盘出了问题,无法提供记录。

因为医院管理不善丢失病历,医患双方不配合,没有做出尸检,更重要的是血袋残留血也没有做出检验,所以晋中市人民法院无法对这起医疗事故定性,但法庭认为:“中心血站及(晋中市)第一医院本职工作中存在的过错是根本原因所在。”最后,法庭判决,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晋中市中心血站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各1.5万元。

笔误闯过四道关?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发血、领血、用血过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中是不难发现血袋上的“笔误”。为这事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死者丈夫高锡书已经十分了解献血和用血过程,“血站采血后要入库检查,往外发血又要核查,领血人还要查对,最后输血时还要核对,四道关竟没一个人发现‘笔误’?”高锡书认准了是医疗部门对此负有责任,“在医院里,患者是弱势群体,这次不跟他们认真,不知还得有多少人受害。”

不适用“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丈夫高锡书起诉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心血站时提出了52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旅费和精神抚恤金,高锡书愤懑地说:“我就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规定提出来的,没想到竟没有得到法庭支持。患者也是消费者,怎么就得不到消法保护呢?” 郭岚自进入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到死亡花费将近两万元。郭岚治疗无效死亡13天后,95岁的婆婆闻噩耗当即去世。郭岚丈夫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去年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我妻去医院就诊,就与医院形成了消费关系。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文规定。”但最终法庭判决驳回了死者丈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认为“上诉人要求适用山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从晋中市“12315”了解到,医疗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都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决,参照“消法”的不多。目前,死者家属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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