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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失去知觉无人抢救 医院推卸责任涂改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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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失去知觉无人抢救 医院推卸责任涂改病史
 
 

 

  病人死后,医院为推卸责任竟擅自涂改急诊病史,导致无法对病人死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近日,静安法院一审推定医院负有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

  2003年5月11日晚,黄女士的丈夫突感不适,去市中心一家大医院挂急诊。医院先后为其开出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多巴胺、Ns、恬尔心、参麦、西地兰等药物。但当晚患者仍不治死亡。

  黄女士及儿子因对医院所解释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服,将医院告上法院。黄女士诉称,“丈夫因感到心慌不适至该医院就诊,但当值医务人员对患者置若罔闻,要求患者自己步行去治疗室接受输液,之后患者即失去知觉,而医院方则乱作一团,一度竟无人对患者进行抢救,最终致患者死亡。后家属在与院方交涉时,竟发觉病史已被涂改,遂起诉法院要求医院方予以赔偿40万余元。”

  为此,黄女士向法院提供死者《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处方复印件、医疗费收费收据,证明医院给黄女士的复印件记载和处方记载不一致,篡改了病史记录,将所用的“恬尔心”更改为“利多卡因”,病危通知书也证明是在患者死亡后出具的等13组证据。

  医院则辩称,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就诊记录册是当时的客观情况记载没有篡改,患者完全是因病死亡。

  审理中,由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具了鉴定书,《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缺失2页是否人为撕毁难以判断;第一页背面书写“有‘胃癌’史化疗过”、“慢st”、“利多卡因500mg加补液”等字迹均是添加形成。此外,书写的“HR200次/分”中的“2”字被涂改前为“1”;“室速”两字迹右侧被涂改前为“可能”字迹等内容。随后,医院方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因死者家属不同意用涂改的病史作鉴定,致使鉴定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来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负有举证的义务。现医疗事故鉴定虽为死者家属不予配合而终止,但原因也是《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被涂改所致。鉴于患者去世后至《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查封前,由医院方所保管,对病史的涂改、添加情况医院方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医院应对此负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朱勇 通讯员 李鸿光)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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