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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农妇”获赔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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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农妇”获赔七万余元
 
 

 

  本报讯今年6月16日,本报以《艾滋农妇状告医院讨清白》为题,报道了滁州一农妇因怀疑输血感染艾滋病将医院告上法庭的消息。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5月,由于甲状腺疾病再次复发,滁州市南谯区黄泥镇农民绉小兰(化名),随丈夫到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谁知,在手术前例行的血液检查中,医院竟意外发现绉小兰的血液HIV为阳性,即感染了艾滋病毒。

 

  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感染的途径后,绉小兰夫妇想到2002年3月,她曾在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并输血,手术前该院曾为她进行输血前的检查,当时HIV为阴性。因多次交涉未果,2005年8月,绉小兰一纸诉状将供血单位———滁州市中心血站和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很快查明,滁州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是合格健康的血液,而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患者不是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的。因而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绉小兰精神损失费和检查费共计70444.5元。 (本报记者)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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