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河北人吴某和四川人彭某在不具备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延误了病人的病情,致使年仅10岁的小文失去了生命。日前,这两个冒牌大夫分别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了10年6个月和10年的有期徒刑,并总共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的损失。
2005年4月27日,小文开始咳嗽、发烧,直到4月29日晚上仍高烧不退。于是,小文的母亲便带着孩子来到暂住地附近吴某和彭某开的私人诊所看病。吴某在诊所并不具备行医执照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化验检查,就诊断说是扁桃体发炎引起的发烧,让孩子输液治疗。小文的母亲先后花了200多块钱,给小文输了4次液。到了5月4日,孩子仍不见好转,小文的父亲就又带孩子去这个诊所看病。当时坐班的“大夫”彭某继续给孩子输了液,还开了一副中药,让孩子吃。
5月5日中午11点多时,小文的鼻子开始像流水一样流血,邻居发现后马上打电话给小文的父亲,并打了急救电话。小文的父亲回到家门口,看见儿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赶紧将孩子抱回了家。但等急救车赶到的时候为时已晚,小文已经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文是出血性支气管炎拌肺脓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彭某和吴某只是根据孩子的体表体温高,没有给孩子做进一步的检查,没有检查导致体温高是什么原因,就给孩子下药。小文胸内肺部都肿胀了,需要大量使用抗菌素,像吴、彭二人简单地输液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而只要及时诊断治疗,对症下药,孩子就不会有生命危险。正是吴、彭二人非法行医,延误了小文的病情。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彭某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未进行医师注册而非法行医,因延误病情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小文的父母带未成年人去私人诊所看病,也属于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吴某、彭某的行为给小文的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最终,所起作用较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9.8万元;所起作用较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5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