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乐都县洪水镇阿西村患者郭仰先在本村卫生室注射药品过程中突然出现昏迷,不幸死亡,随后其子郭沛在接受了由卫生室医生李兆林赔偿的16000元后,郭仰先的家人赵以兰、郭玉、郭蓉却将卫生室告上了法庭。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农村卫生室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兆林赔偿死者郭仰先的家人赵以兰、郭玉、郭蓉经济损失4343.97元。
李兆林开办的乐都县洪水镇阿西村卫生室于2003年1月1日取得了乐都县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而郭仰先恰在李兆林许可证到期,向乐都县卫生局申请办理年审手续时自带药品在卫生所注射,从2月17日起,才开始使用卫生室的药品。2月21日14时许,李兆林给郭仰先注射了一瓶500毫升的氨基酸,大约一小时后,郭仰先突然出现昏迷,在送往乐都县人民医院救治时死亡。乐都县人民医院医生在门诊病历本中记载为“高血压伴脑出血,脑疝形成”猝死。
事后经阿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兆林与郭仰先之子郭沛达成协议,协议写明郭仰先因“治疗发生病故,治疗不当”,由李兆林赔偿郭沛16000元,协议签订次日全部履行。不料3月29日,郭仰先的家属赵以兰、郭玉、郭蓉将李兆林诉至乐都县人民法院。4月18日,乐都县人民法院委托海东地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海东医学会以没有进行尸检、药检,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答复。
乐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仰先之子郭沛及其亲属在不要求尸检的情况下,经村调委会调解郭沛与李兆林达成协议,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以兰、郭玉、郭蓉不服,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海东法院根据诉辩双方争执不下的李兆林是否属非法行医、丧失鉴定条件、郭沛是否代表上诉人与李兆林签订协议的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东法院最终做出了由李兆林赔偿死者郭仰先的家人赵以兰、郭玉、郭蓉经济损失4343.97元的终审判决。 (作者 赵仰池 徐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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