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 由于医院没有封存患者病历,导致出现医疗纠纷后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家属为此将北京某医院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36.5万余元。
1994年10月12日,57岁的王先生因有左下肢无力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梗塞”。次日上午,王先生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寒颤、手足紫绀的症状,医院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同年11月9日,王先生出了院,出院诊断结果为“脑梗塞后遗症”。此后,王先生的病情不断加重。2003年4月,王先生再次转入这家医院继续治疗,当时病程日志记载王先生此时呈“植物状态”。2004年1月7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等身亡。
王先生的家人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医院称,王先生的死亡系病情的自然发展,医院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患者家属拒绝鉴定,理由是被告医院没有按照规定封存患者病历,已经不具备进行医疗鉴定的条件。医院解释是家属将病历拿走,不过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最终认为,由于被告医院没有封存患者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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