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生看病致患者死亡
宝鸡石油医院一审被判赔近11万元
本报宝鸡讯(记者 魏靖)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无医师资格证却给患者诊治,在对患者诊疗处理上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患者丈夫状告宝鸡石油医院医疗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案昨日开庭,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宝鸡石油医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近11万元。
上午看病 晚上猝死
今年4月30日上午9时,59岁的患者侯某因胸闷、恶心、呕吐,到宝鸡石油医院内科就诊。为侯某负责治疗的是医生韩某。诊断后,医院按糖尿病、上呼吸道感染为侯某治疗。下午4时多,侯某病情骤然加重,随后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并进行了抢救。当晚8时30分,侯某死亡,死因却是心源性猝死。
6月28日,侯某的丈夫董某获悉,给妻子诊治的医生韩某竟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按规定医生取得医师执业证才能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只能在医师指导下诊治。董某在妻子的治疗单签名上发现只有韩某一人,便将这一情况向宝鸡市卫生局举报,并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损害赔偿诉讼。7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
医院过错 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7月31日,宝鸡市卫生监督所人员对宝鸡石油医院内科检查发现,韩某因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至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违法行医。8月22日,宝鸡市卫生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鸡石油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宝鸡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处理上存在对其心脏方面检查欠全面,导致对其病情发展预计不足之过错,该过错和侯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昨日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被告宝鸡石油医院在对侯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宝鸡石油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4438.8元、死亡赔偿99264元、给董某造成的精神损失费6000元。宣判后,宝鸡石油医院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