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死者家属拒绝鉴定,
所以驳回他们的索赔要求。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参加完高考后,清远女孩小莎(化名)被查出患垂体腺瘤,手术后死亡。家属一边状告医院“施行手术决定草率”,一边却拒绝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家属的索赔要求被清远市中院驳回。
2003年6月17日,小莎趁高考结束到清远市人民医院检查。经院方诊断,小莎脑部有1个垂体腺瘤。经小莎本人及其父亲同意,当月27日,该院为她作了“经口鼻、蝶窦垂体瘤摘除术”。
小莎家人称,历时5小时的手术完成后,孩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认为是小莎麻醉未醒,加上手术部位周围有水肿,于是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莎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医院多次抢救却没有明显效果。术后第64天即8月29日中午,小莎死亡。
2003年9月3日,受清远市卫生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小莎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是死亡“符合多脏器功能衰竭”。
小莎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像小莎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或γ刀方法治疗。家属认为,正是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莎病情恶化后,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孩子才失去性命。更令人扼腕的是,就在小莎昏迷期间的7月24日,广州大学给小莎寄来了录取通知书。
2004年5月31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莎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72万多元。医院被诉后,除了提出“反诉小莎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多元外”,还提出答辩意见——术前准备充分,亦向家属充分说明病情,术后治疗也与家属及时沟通,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对此没有责任。
审理进程
鉴定 原告五拒鉴定责任无法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清远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清远市医学会在接受委托后,通知原被告双方抽签,确定签定专家,但原告认为,清远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的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家属5次拒绝抽签,清远市医学会最后终止了鉴定。法院又向广东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回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清远市医学会既然终止鉴定,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鉴定要求。法院只好转而征询广东省其他市的医学会,却均遭到拒绝。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已经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责任分担只能根据证据规则来确定。
一审 医院难举证无责被判处担责七成
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学会在作出结论前终止了鉴定,因此医院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主要责任,但原告不考虑清远市医学会的实际情况,坚持要求医学会严格设置专家,5次拒绝抽签,造成终止鉴定也应承担责任。
清远清城区法院日前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款共计16万余元,原告则要补交医疗费3万余元。
重审 家属拒绝抽签自担法律责任
在双方都上诉后,清远市中院将此事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却让小莎一家大跌眼镜。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再次委托清远市医学会对该医疗案件进行鉴定,法院也明确告知,如果拒绝前往办理抽签或者前往后不配合抽取专家鉴定组工作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然认为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拒绝按程序抽取专家,致使该会无法组成小组进行鉴定。
由于医院已经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组成专家鉴定小组是因原告拒绝配合抽取专家而造成,其责任在原告非医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他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的请求显然证据不足。法院于是驳回起诉。
反诉 医院提起上诉要求偿还诊金
面对这样失望的结果,小莎的家人再次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清远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的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于是拒绝前往抽签。而且他们还特别提出,要求到临近市县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涉及费用由他们全部先承担。他们认为,法院忽视了他们为什么拒绝抽取专家名单的原因,是对医学会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虽然这次的判决结果让医院不需要赔偿,医院却也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小莎住院期间还欠医院10万余元,他们要求小莎家人将这笔医疗费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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