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陈某在医院接受检查时猝死,死亡后医院没有对其进行尸检。事后,陈某的家属以医院操作不当导致陈某死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7522万元。
近日,福州市中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定医院承担5成责任,并赔偿54462.44元。
案情:2005年3月1日,陈某身体不适,到福州某医院看病。医院先后为其做了生化检验、心电图、B超检查等,进行到胃镜检查时,陈某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考虑:1.呼吸、心跳骤停;2.肝癌(晚期);3.恶液质。”随后,市公安局对陈某的胃及胃内容物作理化检验,检验结果是未检出常见安眠药和菁华物。医院没有为陈某做尸检。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在死后没有做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而陈某的家人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死是由于医院操作、措施不当所致,遂驳回了陈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家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原告认为,医院的医生作为专业人士,没有申请有关项目的尸检,故意拖延不做全面尸检,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同时,医院方面也一直没有提供陈某做胃镜检查和对其进行抢救时的医疗资料和病历记录。基于以上种种,医院方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在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的原因“不能确定”或“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尸检,因而尸检并不是患者死亡后的必须程序。而陈某的家人当时并没有对医院提出的“可能死因”有任何表示,因而当时无须进行尸检,医院对此事不存在过错。
终审: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方面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家人当时拒绝对陈某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且医院方面作为医疗机构也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医院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自身原因,医院方面可适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市中院最终判决福州某医院赔偿陈某家人54462.44元。(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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