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和孩子这样没了,这可是两条人命啊!你们还有没有良心……”。产妇到诊所生产,结果孩子没生下却命丧诊所。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死者亲属向“黑医”及诊所索赔35万余元。
肖某是死者付某的丈夫,据悉,他们一家是四川省宜宾市人,来昆明已有十来年,住在土堆村,妻子付某32岁,家里有一个6岁的儿子,没想到生二胎时却在“黑医”手上送了命。
2004年12月11日23时许,怀孕足月的付某在家人陪同下到鱼翅路上的“惟康诊所”就诊,诊所里一位女医生(陈某)检查后说:“一切正常,马上就要生了”,让付就在诊所里生产。女医生说,诊所是和一家妇产科医院联营的,万一出现意外她们随时可以调医生过来。
听了医生此番保证后,付某同意就在诊所生产,随后付被送到二楼产房待产,家人在一楼等候。次日凌晨2点半左右,家属看见护士跑上跑下拿药非常紧张,觉得情况不对,便让付的婆婆王某上去看看。王某说,她看到儿媳时,发现她全身发青,看起来像不行了。在付家人的要求下,医生给120打了电话。凌晨3点19分,120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进行抢救,遗憾的是,抢救了40多分钟仍然回天无术,付某和腹中胎儿均已死亡。原本是在等待新生命的出现,却在瞬间与妻儿阴阳两隔,付某的丈夫难以自制在诊所里伤心的哭了起来。
2004年12月12日,给付接生的医生陈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两天后,昆明市西山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技术室委托云南省司法鉴定中心对付的死因进行鉴定。2005年2月18日,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及其腹中胎儿解剖后做出鉴定书。鉴定书分析,付系肺羊水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付之胎儿系宫内窒息死亡。鉴定中心指出行医者陈某存在的三点过失:陈在不具备医师资格,不具备产科医疗技能条件下为付接生,在接生过程中存在产前检查、产程检测、观察不严密(无记录);付宫缩情况下清,使用催产素指征不明确;在接诊时发现产妇付情况不好而将产妇留置诊所进行接生,未转入有条件医院进行处理,延误了对产妇进行有效的处理时机。综上,鉴定中心认为陈的“医疗行为”与付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月21日,西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
3月3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案件审理中,陈某对她的“医疗行为”与付某死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提出了异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采纳了陈的意见,决定从新进行鉴定。9月21日,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根据送检材料做出了鉴定结果。昨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死者付的丈夫、儿子、父母提出了共计353417元的附带民事索赔,要求诊所人彭某和陈共同赔偿。
昨日开庭后,法庭当庭宣读了重新鉴定的结果:因陈某未进行记录的过错导致无法确定付某的羊水栓是否系“催产素”应用不当所致,鉴定结论仍为陈的医疗行行存在过错,过错与付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该鉴定同时指出,羊水栓塞的死亡率为70%-80%,根据送检材料陈在付的死亡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重新鉴定结果一出,付的丈夫即对该份鉴定结论提出不认可。付的代理人提出,陈某涉嫌的是刑事犯罪,而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的则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此外,他们对鉴定研究所认定的“陈对付的死承担次要责任”提出了异议,坚持要求重新鉴定。鉴于上述情况,第二次开庭再此中止,法院决定重新进行鉴定,继续延期审理该案。
孕妇到底怎么死的?医生和诊所应不应该负责?这都要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通过此案我们看到,这又是一起“黑医”、“黑诊所”酿的惨案,为什么黑诊所屡禁不止?如果黑诊所没有市场,没有人去黑诊所看病,它还能开得下去吗?为什么明知道黑诊所没有任何保障,还有人去看病呢?难道仅仅因为钱的原因吗?我们到底还要多少鲜活的人命断送在黑诊所的手里?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一下。(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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