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案例 >> 非法行医纠纷 >> 文章正文
医学毕业生无证行医惹官司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医学毕业生无证行医惹官司
 
 

 

 

卫生部批复认定违法

    河南邓州市民赵宗定因患病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后发生麻醉意外,经治疗无效死亡。后来,患者家属通过病历发现,在赵宗定的麻醉记录单上没有执业医师的签名,签名的却是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这种做法属于非法行医,医院则解释称是执业医师忘记了签名。

    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对此作出批复,确认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近日,河南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批复,对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正式处罚。

    麻醉记录上签名的医生竟无行医资格

    2004年10月,赵宗定因食道癌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胸外科,11月1日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食管癌根治术”。

    手术后回到病房,赵宗定突然发生麻醉意外,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紧急抢救后心跳恢复,呼吸微弱,转入ICU,处于昏迷状态。持续一个半月后,2004年12月19日下午,赵宗定突然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患者家属找到医院,复印了病历。在病历中的麻醉协议书上,家属发现,院方在上面签字的是一个名叫刘国泽的人,而家属进一步了解发现,这个刘国泽是2003年7月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型、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在医院的手术麻醉记录上,除了刘国泽的签名,并没有其他任何一位执业医师的签名。患者家属因此认为,刘国泽是在“没有上级医师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进行”手术麻醉的。患者家属同时认为,医院默认、纵容了这一非法行为,而正是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了病人死亡的惨剧。

    医院先向家属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追退款

    2005年1月28日,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患者赵宗定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商解决纠纷的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写道: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不理解,与医院发生纠纷,经与家属协商达成协议,医院退回赵宗定住院期间费用4.3万元,并一次性补偿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2.2万元,家属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医院纠缠。

    对此,患者家属表示,他们是在过春节的前几天,“被迫接受医院的这一补偿协议”的。因此,春节过后,患者家属向河南省卫生厅进行举报,坚持要求“调查赵宗定事件中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不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患者的反映,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杨承汉对记者说,患者赵宗定术前的诊断明确,无明显手术禁忌症。麻醉医师刘国泽是“在麻醉科主任秦元旭带领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的,“由于麻醉医师和上级带教老师的疏忽,遗忘签订麻醉协议书”,但医院也“已经告知家属可能出现的麻醉意外”。

    至于患者病情的变化,该院认为是由于患者体质差,年龄大,对手术创伤、麻醉耐受性差,麻醉药物未完全消除;在发生意外时,医院成立了专家治疗小组,进行集体查房和积极的治疗。

    至于与家属的协议,该院说,那是医院为了尽快化解医疗纠纷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后来,患者家属不履行双方的协议,让医院感到十分气愤,因此,该院后来又向新乡卫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患者家属退还协议补偿款,并支付欠医院的5.7万元医疗费。

    卫生部:医学毕业生无证行医不合法

    由于对赵宗定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确定,河南省卫生厅于2005年5月20日向卫生部呈报了《关于医学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请求卫生部对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现的这个以问题予以解释。

    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就此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中称,“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处理。”

    记者了解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为:“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天下午,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赵连洲处长告诉记者,根据卫生部的批复,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此次医疗纠纷中明显存在错误。因此,河南省卫生厅于日前专门下发文件,对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该院立即改正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成该院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中医学院的一位医学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医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必须在医疗机构进行1年以上的临床实习,才有资格申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卫生部批复对处于这一阶段的医学毕业生从事诊疗活动,给予了法定的更细致的约束。

    本报郑州2月8日电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母亲捐肾救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什么是医疗事..
·武汉律师,哪些人可以申..
·当发生输血、输液、注射..
·患者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误诊的法律责任
·武汉:医疗纠纷再发惨剧..
·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