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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治咽喉炎猝死卫生院 家属向医院索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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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治咽喉炎猝死卫生院 家属向医院索近8万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有宁 王建伟 实习生耿洛蒂 )一男子因咽喉炎到卫生院就诊,但在医生进行药物注射后出现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8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造成死亡原因不明,医院抢救虽没违反法律规定但医生写错抢救药品名称,在抢救中存在瑕疵,承担事故的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000多元。5月30日,死者家属收到了扶绥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男子凌晨猝死卫生院

  2006年4月9日晚10时20分许,广西扶绥县男子阿雄因咽喉不适到东门卫生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发现,阿雄咽喉粘膜充血明显,双侧扁桃体不大,心肺听诊也没有异常。值班的卢医生发现阿雄双手时有颤抖,询问他的病史后才知道阿雄有十几年的嗜酒史,每天要喝2斤白酒,但没有药物和用药不良反应史。

  卢医生觉得阿雄有酒精中毒症状,就建议他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天色已晚,阿雄便要求暂时在该医院输液治疗。卢医生根据阿雄临床症状,判断为咽喉发炎和慢性酒精中毒,就给予阿雄肿节风、鱼腥草等针剂进行输液治疗。

  次日凌晨零时20分许,阿雄突然出现四肢抽搐、面色青紫、全身冒汗等症状,血压很快就降低到了0,脉搏也摸不到了。值班医务人员马上进行抢救,给阿雄吸氧,同时注射了急救三联针(肾上腺素针、可拉明针、洛贝林针)并进行胸部心脏按压,抢救10分钟后心跳停止。医务人员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了30分钟,但仍然回天乏术。  

    一字之差是致命原因?

  阿雄死亡后,医院要求进行尸体检查,但被死者家属拒绝。随后,死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院方赔偿经济损失79378元。2006年12月6日,该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死者家属称,从2005年以来,电视以及网络上多次报道鱼腥草不良反应的事件,呼吁慎用该药品,而且药品说明书上也说明不良反应严重时可引起过敏性休克,医院作为专业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却未尽到谨慎、合理和防范风险的义务。最致命的是,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了错误抢救方法——注射了0.375克阿拉明,造成了阿雄抢救无效死亡。

  院方辩称,关于鱼腥草注射液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6年6月1日下发暂停使用鱼腥草注射剂的通知,因此医院在当年4月10日使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患者在使用该药物出现过敏休克也没有临床依据,因为患者无药物过敏史,休克症状也不符合过敏特征。

  关于“0.375克阿拉明”问题,医院给患者注射的可拉明而不是阿拉明,这是值班医生写门诊病历时误把“可”写成了“阿”字。院方称,阿拉明剂量是10毫克,而可拉明剂量是0.3克,两种剂量相差37.5倍。因为这两种药品都是急救药品,每年进购数量很有限,阿拉明又不是急救三联针之一,使用量更少,2005年盘点库存仅剩8支,2006年也未采购。护士和药剂员是处方的执行者,药剂员不可能一次性发放37.5支阿拉明,护士也不可能对一个病人执行37.5支阿拉明肌注,因此,病历所写为笔误。

  卫生院承担30%责任

  2006年12月31日,院方向法院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医疗鉴定。崇左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违反法律法规,患者病情突变符合过敏性休克临床表现,但由于未进行解剖不能排除心脑血管疾病猝死可能,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不服崇左医学会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2008年1月10日,广西医学会再次作出鉴定结论:医院在治疗、急救措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从临床表现分析患者死亡和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8年4月18日,扶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因咽喉不适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死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休克经抢救死亡,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致使死因无法查明。经过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没告知对注射药是否进行封存,门诊病历上所写抢救药品名与医嘱上抢救用药不相符,且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瑕疵,院方对死者的死亡负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院方承担该案件的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334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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