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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药店担责一半被判赔五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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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药店担责一半被判赔五万一
 
 

 

    药房违规配制处方药引起患者过敏,患者隐瞒过敏史未得到及时医治死亡。昨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双方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

   2006年7月4日,赵某因感冒咳嗽到方某开办的康济药房买药,店员(无医师资格)为赵某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药品。赵某回家服药后出现不适,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未告诉医生服用了磺胺及有磺胺过敏史,医院诊断为慢性阻隔性肺病伴肺部感染,并予以输液。住院治疗2天后,医生发现赵某背部、上肢皮肤大庖样皮肤松解及部分皮肤脱落,经追问赵某方告知入院前曾服用磺胺,医院随后诊断为药物过敏性剥落性皮炎,并将其转入另一家大医院,诊断为:大庖性表皮松解型药疹、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重感染、呼吸衰竭等,入院当天即发出病危通知。赵某治疗一个月后死亡。

   同年8月22日,赵某的子女将方某、康济药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赵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方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药店店员在赵某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为其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感冒药服用,且未告知服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鉴定结论及分析内容,该违法行为与赵某服用后发生过敏并发生大庖性表皮松解型药疹,最终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某依法应当承担赵某死亡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未说明服用了磺胺及有磺胺过敏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且经鉴定自身疾病因素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加重作用,故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亦与其自身过错及疾病有因果关系,因该部分原因所致的损害后果应由赵某自行承担相应过错。

   据此,重庆市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方某赔偿赵某继承人人民币51107.66元,康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51107.66元损失由赵某继承人自行承担。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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