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张湾区法院以无证行医、对特殊体质的患者输液注意事项疏于防范为由,判决游医刘某赔偿陈某亲属1.6万元。
2005年8月2日,陈某因受外伤发生感染,请游医刘某到家中为其打“先锋”类抗生素药物。次日第二次输液后没过几分钟,陈某突发药物过敏,呼吸困难。陈某被送往红十字医院,随后被转入人民医院。经过抢救,因陈某患有肝硬化和冠心病,腹后壁大出血导致循环衰竭死亡。
陈某的亲属将红十字医院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茅箭区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为,陈某可能在原患肝硬化、冠心病和肝肾功能减退基础上,因外伤、输液发生过敏性休克加速病情进展,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其亲属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亲属后来发现,事发头天晚上,陈某喝了啤酒,而刘某未告知陈某打“先锋”类抗生素药物不能喝酒。刘某自2002年5月至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手续,属非法行医。2007年,陈某的亲属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陈某主动要求刘某进行诊疗才发生事故,陈某对本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无证行医,对特殊体质的患者能否输液及输液后应注意事项疏于防范,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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