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英涛 杨子)某医院因给新生儿服用禁用药品引发的一起医患纠纷案,近日在金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损失的50%。
患者隽某2005年2月4日出生于宝鸡某医院,1小时后出现鼻塞、双肺呼吸音粗等症状。该院儿科会诊后给予抗炎、止血等对症治疗,并于当晚8时及次日早分别给隽某服用“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一小包。次日中午,患者数次呕吐鲜血。在家长的要求下,患者转院治疗。8天后隽某病愈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等4000余元。后隽某亲属多次找该医院讨要说法无果,遂以该院给新生儿服用禁用药品造成损害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663.54元,赔偿精神损失22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俗名小儿速效感冒颗粒。该院给隽某服用的“双兔牌小能人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说明书上载明新生儿不宜服用,其他同类药品说明书则载明“新生儿或早产儿禁用”。但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经鉴定认为,《新编药物大全》载明单药不宜用于婴幼儿,但小剂量复方制剂(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为复方制剂)可用于1月以下小儿,且医院给患者服用的剂量未超过药典规定,患者消化道出血与服用该药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编药物大全》载明小剂量复方制剂新生儿可以使用,但医学临床实践表明新生儿对该药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同类药品说明书上亦载明新生儿禁止使用,可见该药新生儿可以使用的用药理论已被实践所否定,对此医生应该知晓。而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对使用该药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存在过失,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精神损害的诉求,法院认为,由于患者系新生儿,身心尚未发育,被告的过失行为虽对其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但其并不能感受到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也就没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至于给其家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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