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医院大量使用抗生素药物导致自己双目失明,6岁的小锋在父亲的代理下将山东单县中心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70万元。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书称,2006年6月3日晚7时,小锋发高烧,其父带孩子到本村的卫生室去诊治。6月4日早晨,小锋到山东单县中心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水痘,并入传染科治疗。当时水痘分布于孩子的面部及胸部的皮肤,眼睛及身体其他器官均无异常。入院后,医院为小锋用了大量抗生素药及抗病毒等药物,七天后水痘治愈,但小锋的眼睛却无法睁开。治疗无效后,小锋经该医院介绍,于6月27日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接受治疗。经京苑医院检查,小锋左、右眼全角膜溃烂、融解。经过几天的用药治疗,小锋双眼溃烂更加严重,无奈于7月1日在同仁医院做了角膜移植手术。目前小锋双眼已失明。经专家诊断:失明的原因为“大量使用抗生素药物、治疗过程中因药物过敏导致”,并且“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已无复明的可能”。
原告认为,小锋在进入这两家医院治疗水痘时双眼还未见异常,而在用药后导致双眼失明,两家医院应对其错误医治、用药致使小锋双眼失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锋在父亲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小锋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共计692042.58元。
山东单县中心医院的代理人答辩称,小锋的病情恶化后,他们曾多次要求孩子转院,但遭到孩子家人的拒绝,医院并没有延误小锋的诊疗时间。他们认为对孩子的治疗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孩子失明是原来疾病发展的结果,不是我院医疗行为导致的结果。”丰台同仁京苑医院的代理人表示,小锋住院治疗时已经失明,医院通过手术保住了孩子的眼球,使他避免了眼球被摘除的严重后果。医院也充分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告诉了孩子父亲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京苑医院认为,他们对小锋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在治疗期间并未发生药物过敏,也未大量使用抗生素。所以,患者目前失明的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需要进一步举证,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另行开庭审理。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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