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去医院看病挂吊瓶时,发现吊瓶里有一团黑色絮状异物,而此时,吊瓶内的药液已经下去三分之一了。于女士虽然没有什么大碍,但此后她一想起这件事就睡不好觉:怕将来再因此得什么大病。今年初,于女士将医院、生产药品的两家药厂一同告上了于洪区人民法院。6月14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于女士拿到了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惊愕:吊瓶里有“黑棉絮”
去年12月9日,于女士因腹泻、发热,到沈阳市于洪区一家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肠炎,医生为她开具了氯化钠注射液和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两种药物。随后,护士便为她挂起了吊瓶。
据于女士回忆说:“当时,由于我身体很不舒服,挂吊瓶的整个过程我都没有留意。吊瓶挂上后,我就迷迷糊糊地睡着了。过了一阵子,我醒来想去卫生间,就顺便看了看吊瓶到底打了多少。这一看不要紧,可吓死我了,透过阳光,我清清楚楚地看到,吊瓶里有一团黑乎乎东西。”于女士连忙喊来护士,护士看到瓶内异物,也吓了一跳,立即拔出注射针头,停止输液。
“拿起吊瓶摇了两下,仔细看了看,这团黑糊糊的东西就像棉絮一样在药液里漂浮,直让我恶心。我再看一下药液,吊瓶内的药物已经输进去三分之一了!这脏东西直接输进我的血管里了,你说我能不害怕吗?”
赔偿:医院药厂共同承担
于女士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却认为,输液瓶内的药物出现黑色絮状物,应该找药厂,医院自身没有问题,拒绝赔偿。
今年初,于女士来到于洪区人民法院,把生产氯化钠注射液的沈阳某药厂、生产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的上海某药业公司以及为她进行输液治疗的医院一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于女士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给付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此次医疗费,并对今后存在的潜伏性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三被告在庭审中,都表示不应由自己负责。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由于该案无法鉴定,因此,适用于民法中的侵权理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对输液药品进行严格检查,存在瑕疵。同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两家医药企业无法证明异物非自己产品形成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经过几次法庭调解,当事四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两家药厂各赔偿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而对于于女士可能出现的潜伏性危害,只能等到后果出现后,再另行告诉。
(记者 尚志文 通讯员 贾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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