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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流感疫苗得上脑脊髓炎 判决销售商赔偿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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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流感疫苗得上脑脊髓炎 判决销售商赔偿38万
 
 

 

 

    注射完流感疫苗“凡尔灵”后的第五天,退休医生陈女士被诊断患上“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随后,陈女士将销售疫苗的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152万元的巨额索赔。昨日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等共计38万元。

    患脑脊髓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56岁的陈女士起诉称,2005年10月26日,她在单位门诊部注射了“凡尔灵”(成人型)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此后,她便感到全身不适,头疼、发烧,体温逐步上升至38.5度。

    10月30日,陈女士被送到北京军区总医院紧急抢救,被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此后多次住院治疗。

    陈女士说,抢救及大剂量药物的使用,给她的身体和心理都带来了很大的痛苦,造成多脏器损伤并留下严重后遗症和精神障碍,出现面瘫、周身关节疼痛、感觉障碍、大小便失控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于是,陈女士将疫苗销售方深圳赛诺菲巴斯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152万元。

    接种后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凡尔灵”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的原产地为法国,符合进口注册标准。在“凡尔灵”(成人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一栏中载有“极为罕见反应———神经紊乱,如脑脊髓炎……”的内容。

    法院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就陈女士病例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作为陈女士发生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的诱因,注射流感疫苗不能完全除外。

    对此,赛诺菲巴斯德公司认为,这个医疗鉴定结果并没有明确是由于该原因引起。

    对于陈女士的巨额索赔,赛诺菲巴斯德公司表示难以接受。

    该公司认为,即使其患病与疫苗有关,也属罕见意外,公司只能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接种“凡尔灵”(成人型)流感疫苗而导致诱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属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本案当事人对此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应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尚未出台,法院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并结合本案实际,最终确定了38万元的赔偿数额。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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