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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诊所开假药患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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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诊所开假药患者获赔偿
 

 一糖尿病患者到大连某诊所就医,一直服用诊所开的制剂药品近1年。后突发病被送医院急救,经相关部门确认服用的制剂药品按照假药论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调解,诊所一次性给付患者双倍赔偿。

    今年78岁的李革是一名糖尿病患者。2004年6月,经别人介绍,他到大连某诊所去看糖尿病,诊所的医务人员做了相关检查后,为他开了降糖宁A和降糖宁B两种治疗糖尿病的“药”,两种“药”都是每瓶120元。此后李革开始长期服用这两种“药”。据他家人讲,到他突发病前共计服用了26瓶。

    2005年5月18日中午,李革突然意识不清,行动不能自理,被家人紧急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抢救,后来医生在了解病情时,听说老人长期服用降糖宁A和降糖宁B后,告知两种“药”都不是国家准字号药品。因此李革的家人认为是降糖宁A和降糖宁B毒倒老人,于是一纸诉状把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诊所双倍返还购买降糖宁A和降糖宁B共26瓶的费用6240元,并承担急诊抢救费、住院费现金自付部分以及陪护费。

    对此,诊所表示,李革是一名糖尿病患者,到他们这里就医,经医生检查诊断后,为他开了行卫药字B013号制剂号的药品。他们强调说,制剂药品不是假药和劣药,只是不能公开在市场上销售。李革在使用前是明知的,所以他们对患者并没有欺诈行为,不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来双倍赔偿患者的损失。

    同时诊所还认为,患者花费的抢救费用和他们没有关系,不应该由他们支付,如果认为患者是吃了他们提供的药品中毒了,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结论来证明这一点。

    李革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医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由于患者家属怀疑是服用诊所给开的降糖宁A和降糖宁B造成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在接到投诉后对诊所进行了查处,确认降糖宁A和降糖宁B应按假药论处,并作出没收违法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 

 

    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购买了诊所的药品,该药品经行政机关确认按假药论处,故患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诊所故意将该药销售给患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患者李革要求加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李革虽然声称购买了降糖宁A和降糖宁B共计26瓶,但只提供了18瓶的收据,法院认为增加赔偿的金额确定为患者购买的18瓶降糖宁A和降糖宁B的价款2160元的双倍。

    李革称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是诊所销售的药物造成的,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确认二者的因果关系,故李革要求诊所赔偿抢救费、急救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内容,法院不予支持。于是西岗法院一审判决,诊所赔偿李革4320元,其他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诊所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诊所一次性给付李革4320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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